2024年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报名条件考试介绍 考试概要 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日期 报名需知 报名步骤 考试时间 考试考哪几科 试题 技能考试 合格标准 考试培训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方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职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方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2、考试报名职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考试报名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考试报名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3、具备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考试。
4、具备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参考试用期的工作职位考试报名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考试。
5、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职员,并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性的学习中医药专业常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机构、并系统性的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职员,并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性的学习中医药专业常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机构、并系统性的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6、依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条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获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考试报名执业医师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获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获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考试报名执业医师考试。
7、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等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练习,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备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练习或公共卫生实践的历程,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考试。
8、对通过医学自考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考,其后获得医学专业学历的职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年12月31近日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获得医学专业学历的职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备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职员经自考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获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9、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职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方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职员,可以申请考试报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职员,可以申请考试报名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10、1998年6月26近日已获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职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以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1、符合考试报名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职员可以考试报名相同种类别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2、获得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职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考试报名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考试报名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3、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考试报名临床类别医师考试。
十4、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试知识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在编职员报名参加医师考试,可参照地方考试报名职员按规定在地方考试报名。
十5、医师考试考试报名职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6、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考试报名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考试的;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考试报名的;5.1998年7月1日将来,非在职卫生技术职员参加医学自考,并获得医学专业学历考试报名医师考试的;6.1999年1月1日将来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考试报名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7.2000年1月1日将来,非在职卫生技术职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获得医学专业学历考试报名医师考试的;8.2004年1月1日将来,非在职卫生技术职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获得医学专业学历考试报名医师考试的。
十7、参加医师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考试暂行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8、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9、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10、年度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将来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1、盲人医疗按摩职员不参加医师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拟定考试方法。
二十2、关于获得中国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获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的报名条件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3、在考生资格审察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帮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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